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下称“康美案”)虽已尘埃落定,但监管层对涉事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下称“正中珠江”)及其合伙人的追责仍在持续。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6月29日发布的执行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正中珠江合伙人杨文蔚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杨文蔚的复议申请,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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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珠江未缴清罚没款金额达到5130万
此前,正中珠江在康美药业造假案中,因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执业证书被注销,同时被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共计5700万元。
正中珠江已向证监会缴纳部分罚没款,但至今尚未执行完毕。证监会要求正中珠江收到催告书后,及时缴纳罚没款,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金融法院在执行上述罚款的过程中,发现正中珠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执行程序。
现年53岁的杨文蔚曾是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造假年份)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正中珠江的普通合伙人、出具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因此证监会向法院提出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证监会表示,截至目前,被执行人正中珠江仍未完全缴纳罚没款。杨文蔚作为正中珠江合伙人,系正中珠江连续三年出具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了杨文蔚是案涉康美药业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有重大过失。北京金融法院最终裁定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目前,正中珠江未缴清罚没款金额达到5130万元。
对此,杨文蔚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杨文蔚认为,其一,追加本人为被执行人构成变相行政处罚,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其二,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或将构成一事两罚,超过必要限度,违背公平及比例原则;其三,正中珠江与杨文蔚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单独存在,证监会仅凭对前者的处罚文件及对合伙企业法相关法条的机械理解,申请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有滥用公权力的嫌疑,存在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情形;其四,上述判例将对中介机构形成不良的示范效应,不利于证券相关中介行业的良性发展。
证监会则答辩称,其提出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已获北京金融法院支持;此外,在正中珠江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证监会认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了杨文蔚是案涉康美药业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有重大过失。
最终,北京高院驳回复议申请人杨文蔚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金融法院执行裁定。
需承担诉讼100%连带责任
天眼查信息显示,正中珠江由蒋洪峰和杨文蔚分别持股%和%,目前已被限制高消费,且其执业证书已于2022年7月被广东省财政厅注销。
2021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被判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亿元,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康美药业原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许冬瑾及其他责任人员11人,因参与相关证券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康美药业及其实控人和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责任外,正中珠江及其合伙人、康美药业财报签字会计师杨文蔚也被法院判决对康美药业债务承担100%连带清偿责任,杨文蔚个人承担近25亿元债务的100%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这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案在创下原告数量、赔偿金额的新纪录之余,也创下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之最且首次落实到会计师个人的纪录。
证监会2021年已对杨文蔚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在禁入期间内,杨文蔚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华南一位资深审计人士告诉澎湃新闻,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法律层面即要求存在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会根据收入按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会计师个人也会购买职业保险,但考虑到国内审计机构成立时长、收入规模等因素,其金额远远无法应对审计失败引起的二级市场民事赔偿。
公开资料显示,正中珠江成立于2000年,为华南地区老牌会计师事务所,受益于广东省内丰沛的企业储备,业务规模一度比肩全国性会计师大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显示,正中珠江综合排名从上年第26位降至第53位,当年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亿元,同比下降%。而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的通告中,已没有正中珠江的身影。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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