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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外卖行业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越来越多的外卖骑手奔波在送餐路上,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该如何承担责任呢?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卖骑手撞伤他人引发的民事纠纷。
外卖骑手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配送外卖订单时,与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金某相撞,金某受伤,被诊断为左侧双踝骨折,左踝腓距前韧带、内侧三角韧带损伤,住院7天。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无责任。陈某所在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根据金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金某左踝骨折、关节脱位韧带损伤、踝关节功能丧失,已构成X(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65天,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60日。
金某认为,陈某系外卖骑手,发生事故时正在配送外卖订单,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新版雇主责任险基础版保险(其中包含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先于赔偿责任,但就赔偿事宜,其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陈某所在公司主张,陈某是公司雇员,事故发生时,陈某正在配送外卖订单。金某的各项经济损失经法庭依法审查确认后由保险公司在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表示,投保人公司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450000元,但本案中,金某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保险关系,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主体不适格,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陈某系公司雇员,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行职务期间,故陈某所在公司应承担金某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因公司为陈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鉴于陈某所在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时也是陈某履行职务的时间,金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财产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陈某所在公司予以赔偿。故保险公司抗辩,称其主体不适格,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外卖骑手长期在路面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较大,不管是自己受伤还是撞伤他人,都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困扰。外卖骑手在赶时间的同时,一定要牢记交通规则。外卖骑手所在公司也应事先做好安全培训,并积极投保相关保险,以备不时之需。当然,还要提醒广大订餐人,给予外卖骑手更多宽容和理解,为他们在风雨中骑行加上一道“安全阀”。(津云新闻编辑邓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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